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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興縣
畢業學校
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152號
原始職業
國民大會代表/自由中國半月刊發行人
被起訴時年齡
6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茲經查明確有匪諜劉子英等滲透於其間,而雷震復明知故犯,不惜為之包庇放縱,掩護其作滲透不法之活動,且利用該刊復為共匪作長期有利之宣傳,可知其自始即以自由中國半月刊為工具,藉言論自由為護符,而圖達其非法顛覆政府之目的。就以上所舉被告散播無稽謠言,打擊國軍士氣,煽惑流血暴動,蓄意製造變亂,勾通匪諜份子,從事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等各種事實,綜合觀之,要非假借言論自由,闡揚民主為藉口,而可逃避其應得之罪責(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假冒陳懷琪名義捏造讀者投書,誹謗訓導組長陸伯琨(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210條)、刑法(310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歐陽彬(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雷震部份核准。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因認被告雷震知悉劉子英為與叛徒有勾結之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其發行之自由中國半月刊,迭次刊行有利於叛徒之文字,散佈於眾(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經以被告雷震曾據叛徒劉子英於(39)年12/5來台後於五日晚在雷震寓所書房將傅匪學文所交為匪工作任務密告並勸為匪立功雷震不僅未予告密檢舉且畀予工作……又該叛徒劉子英當時係由雷震聲請入境(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自四十五年後雷震先後以言論自由為護符闡揚民主為藉口在自由中國半月刊登載反動文字(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雷震部份核准。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5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連續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懲治叛亂條例(9條)、刑法(55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