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鎮江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6)安訴字第3082號
原始職業
國語日報社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3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望和朱傳譽曾閱讀匪書研討匪黨理論並與朱毛匪黨分子交往密切。(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馬炳烈
起訴日期
民國46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閱讀匪書並研討匪黨理論,撰文歌頌匪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聲字第00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24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6,審聲,0088 【裁判日期】47032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望、朱傳譽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6)審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 望 (即李國章)男 年卅四歲 江蘇鹽城縣人 住台北市 業中央通訊社臨時職員在押     朱傳譽 (即朱信)男 年三十二歲 江蘇鎮江縣人 住台北市 業國語日報社編輯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李望、朱傳譽各交付感化   理由 本件被告李望于民國卅三年間,曾在原籍江蘇鹽城竇家墩家河等地任匪偽小學教員,及龍華鎮小學校長,至民國卅四年,在滬參加朱毛匪黨份子倪海曙所領導之「新文字研究小組」,從事研究中文拉丁化,迨民國卅六年,考入上海中國新聞專科學校,在校期中,與被告朱傳譽同時參加匪諜孫 等領導之「文矩社」「正風社」閱讀大衆哲學、唯物辯証法等反動書籍;民國卅七年間,參加上海大專學校在交通大學舉行之「五二○紀念大會」反美遊行,同年舊曆除夕,在台北市經濟快報編輯部與潛台匪黨份子蔣凢平(即蔣瑞根已潛返大陸)反被告朱傳譽研討唯物辯証法。被告朱傳譽曾以筆名亞男撰寫:今日婦女問題之理論與實踐一文,在三十八年三月八日出版之「方向文輯」發表、頌揚蘇聯對婦女之平等運動,業據被告李望失傳譽分別供承不諱,核與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調查情形相符,軍事檢察官以被告李望向本部辦理被迫附匪份子登記時,未將參加匪新文字研究小組,反美學潮,匪諜領導文炬社正風社,閱讀匪書及與蔣匪凢平被告朱傅譽研討唯物辯証法出版方向文輯等事實、坦白陳明,隱瞞不實。被告朱傳譽曾閱讀匪書研討匪黨理論,其所撰寫之「今日婦女問題之理論與實踐」一文,不惟歌頌所謂「兒童媽媽」孫夫人「游擊母親」李德全以及「傷兵之母」蔣鑑等創造了新女性的典型,與蘇聯的女英雄母孃是有    文,且指出這些光榮已在「內戰」下被污辱,被   方面  國解放運動的鬥爭中,大多數婦女走了,     婦女解放學習鬥爭,內容荒謬,按其情節,認被告李望朱傅譽  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核非無理由,應予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三 月 十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庭 審判官 張濟斌 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面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本部提起抗告 書記官 劉 齊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七 年 三 月 廿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