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該被告在南京淪陷時,即與匪幫聯絡,將監察院所遺財產移交匪幫,參加匪新民主主義研習,及接受派遣來台,負有為匪宣傳及策反等任務,並已將其任務向雷震轉達(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其他聲請駁回。
被告劉子英之犯行,係以意圖顛覆政府來台從事不法活動,已至着手實行階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又被告劉子英於卅九年二月年在南京時接受傅匪學文派遣來台從事宣傳及策反雷震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