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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152號
原始職業
國史舘荐任一階一級秘書/中日文化經濟協會幹事
被起訴時年齡
5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該被告在南京淪陷時,即與匪幫聯絡,將監察院所遺財產移交匪幫,參加匪新民主主義研習,及接受派遣來台,負有為匪宣傳及策反等任務,並已將其任務向雷震轉達(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歐陽彬(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劉子英之犯行,係以意圖顛覆政府來台從事不法活動,已至着手實行階段(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又被告劉子英於卅九年二月年在南京時接受傅匪學文派遣來台從事宣傳及策反雷震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5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