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馬之驌罪刑部份撤銷。
馬之驌交付感化三年。
其他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之驌啣匪命來台,始終蟄伏未動;惟查該聲請人來台後尚無其他不法活動,其接受匪幫交付任務,係在求學時代,見識不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馬之驌罪刑部份撤銷。
馬之驌交付感化三年。
其他聲請駁回。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之驌啣匪命來台,始終蟄伏未動;惟查該聲請人來台後尚無其他不法活動,其接受匪幫交付任務,係在求學時代,見識不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