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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灤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9)督眷字第1152號
原始職業
自由中國社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接受匪幫派遣南下工作,輾轉來台潛伏,待機活動(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杜蔭桐
起訴日期
民國49年9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警審特字第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刑法(59條)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歐陽彬(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廖佩德(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0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馬之驌罪刑部份撤銷。

馬之驌交付感化三年。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之驌啣匪命來台,始終蟄伏未動;惟查該聲請人來台後尚無其他不法活動,其接受匪幫交付任務,係在求學時代,見識不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之驌啣匪命來台,始終蟄伏未動;惟查該聲請人來台後尚無其他不法活動,其接受匪幫交付任務,係在求學時代,見識不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又被告馬之驌於卅八年二月曾參加匪南下工作團……念其當時係在求學時期來台後尚無其他為匪活動事證(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伯度(總統府副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台統(二)達字第083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高淦字第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馬之驌罪刑部份撤銷。

馬之驌交付感化三年。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馬之驌啣匪命來台,始終蟄伏未動;惟查該聲請人來台後尚無其他不法活動,其接受匪幫交付任務,係在求學時代,見識不深(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審理人
劉志增(審判長)、晉傳棟(審判官)、任素予(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李烈(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淦字第5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1月2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覆高淦字第0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馬之驌罪刑部份撤銷。

馬之驌交付感化三年。

其他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1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