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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莆田縣
畢業學校
高工畢業
起訴書字號
(71)警檢聲字第053號
原始職業
富都旅行社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1年元月替黃文桂、廖瑞霖等人辦理赴匪區手續,同年春節、四月及六月在莆仙同鄉會等地向廖瑞霖等人發表:「如今大陸來去自由,不留業底,自由開放。」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陳貴勳
起訴日期
民國71年1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71)障裁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1年元月替黃文桂、廖瑞霖等人辦理赴匪區手續,同年春節、四月及六月在莆仙同鄉會等地向廖瑞霖等人發表:「如今大陸來去自由,不留業底,自由開放。」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邢越(審判官)
書記官
周君穎
審理日期
民國71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翟振萬(審判長)、張徳傑(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民國71年元月替黃文桂、廖瑞霖等人辦理赴匪區手續,同年春節、四月及六月在莆仙同鄉會等地向廖瑞霖等人發表:「如今大陸來去自由,不留業底,自由開放。」等利匪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榮承恩(國防部常務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覆抗度序字第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翟振萬(審判長)、張徳傑(審判官)、許敏三(審判官)
書記官
竇文鼎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1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72)度序字第0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成鼎(國防部軍法局副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72年2月4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71)障裁字第00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周君穎
終審日期
民國72年1月2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