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抗况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向人表示台灣應由台灣人自治,謀求獨立等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3)覆普抗况字第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抗告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求學時期因閱讀「自由中國半月刊」等雜誌思想受影響不滿政府,於民國48年談及謀求台灣獨立等語,足見其有叛亂思想(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書記官
葛天民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