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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福州中學
起訴書字號
(56)警檢訴字第084號
原始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支津人員
被起訴時年齡
5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路世坤於卅三年七月服務於永安中央日報時,曾與被告李世傑、姚勇來、沈嫄璋等組織文教小組,來台後復參與被告姚勇來所主持之新聞工作委員會,從事宣傳,嗣後受蔣海溶之指示,於處理陳香叛亂案時,將被告李世傑涉嫌事實,故為隱匿,予以庇護等情,均係基於一貫之叛亂犯意,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于著手實行之程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6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6年度初特字第44號、57年度初特字第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其餘部分免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1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方彭年(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胡穎之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5年、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肇平(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路世坤免訴部分外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覆高亞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除路世坤免訴部分外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沙輝(審判長)、殷敬文(審判官)、黃述政(審判官)、樓厦(審判官)、徐昂(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9)平亞字第4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為元(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9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路世坤共同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1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路世坤共同包庇叛徒,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尹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7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9)更字第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路世坤既承蔣海溶以庇護意思通知李世傑,具有意思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路世坤,仍應論以共同正犯,構成共同包庇叛徒罪。(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1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聶開國(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孟廷杰(審判官)、呂達勇(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61年8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0017號、(61)秤理字第48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包庇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7款)、刑法(31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61年8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