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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雜糧販
被起訴時年齡
4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李媽兜李份同學朋友關係素有來往,曾代為轉遞信件聽受宣揚匪黨攻奸政府之理論以及供給聚會場所等事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化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與李媽兜李份同學朋友關係素有來往,曾代為轉遞信件聽受宣揚匪黨攻奸政府之理論以及供給聚會場所等事實(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9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黃柱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