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152號、機秘(乙)第42-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38年經叛徒即前長治軍艦副艦長邀約往上海虹橋其姊家中共同密議,和談已不可避免,要縮短戰爭只能加強勝方力量,由各人探聽主管意見屬實,雖據辯稱並未贊成,但查該被告既已參與此種謀叛會議,事後又未據實向該管長官報告,顯係共同陰謀叛亂已屬罪證明確(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