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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成都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前海軍軍官學校少尉隊長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竺鳴濤(審判長)、陳爾修(審判官)、許國柱(審判官)、孫陶彪(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152號、機秘(乙)第42-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民國38年經叛徒即前長治軍艦副艦長邀約往上海虹橋其姊家中共同密議,和談已不可避免,要縮短戰爭只能加強勝方力量,由各人探聽主管意見屬實,雖據辯稱並未贊成,但查該被告既已參與此種謀叛會議,事後又未據實向該管長官報告,顯係共同陰謀叛亂已屬罪證明確(預備或陰謀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3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陰謀叛亂罪處刑3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42-0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78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竺鳴濤(審判長)、陳爾修(審判官)、許國柱(審判官)、孫陶彪(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隔字第532號、機秘(乙)第7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未發現其他犯罪事證擬請仍維持原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霽陰謀叛亂有據,擬將陳霽一名,照原罪名,改處徒刑六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2-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25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竺鳴濤(審判長)、陳爾修(審判官)、許國柱(審判官)、孫陶彪(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趙必均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防隔字第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00條2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趙必均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