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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南縣立斗南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4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七年參加匪黨,吸收在逃之陳東璧等加入,任師院支部委員,領導鄭澤雄小組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六名,於參加匪黨組織後,均有分任匪支部委員,或支部書記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實,其情節亦甚重大,擬將賴吳王鄭葉鄭等六名,均照原判罪名,併予改處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9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3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六名,於參加匪黨組織後,均有分任匪支部委員,或支部書記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實(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賴裕傳、吳瑞爐、王超倫、鄭文峰、葉盛吉、鄭澤雄六名,於參加匪黨組織後,均有分任匪支部委員,或支部書記等,積極為匪工作之事實,除應將賴吳王鄭葉鄭等六犯,均照原判罪名,改處死刑外,餘均準照原判辦理。(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