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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新竹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8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犯罪事實尚有未臻明確者多處,亦有被告之犯行與罪名之構成要件不合者,原判撤銷,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范明(審判官)、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53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及農民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犯罪年齡未予查清,即行判處並核轉,均嫌過率。(其他)

犯罪情節,究為如何,未臻明確,擬發還從嚴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7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家田等四名,其犯罪年齡除吳犯外,餘據卷查均屬十九歲,原判決遽以未滿十八歲予以減處並予核轉之處,均顯無據。(其他)

犯罪事實未臻明確,發還從嚴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家田等四名,其犯罪年齡除吳犯外,餘據卷查均屬十九歲,原判決遽以未滿十八歲予以減處並予核轉之處,均顯無據。(其他)

犯罪事實未臻明確,發還從嚴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范明(審判官)、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2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振文曾參加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振文一名,擬於執行完畢後,暨吳家田等三名,均交台省保安司令部予以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振文一名,於執行完畢後,暨吳家田、吳尊盛、方楹棟三名,交台省保安司令部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3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振文一名,於執行完畢後,暨吳家田、吳尊盛、方楹棟三名,應均交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已核定的判決書中,沒有看到被告交付感訓的記載,但是根據其他檔案,我們可以發現,被告的最終判決結果是有期徒刑五年,在徒刑執行完畢以後,交付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65條2項)、刑法(18條2項)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范明(審判官)、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