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18條2項)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4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在已核定的判決書中,沒有看到被告交付感訓的記載,但是根據其他檔案,我們可以發現,被告的最終判決結果是有期徒刑五年,在徒刑執行完畢以後,交付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65條2項)、刑法(18條2項)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