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0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張萬枝原於傅慶華案內僅供認參加匪共之組織,並未為匪工作。嗣於陳鎮山案內,經陳匪供出係該被告吸收,顯已有為匪工作之表現。原判減處似嫌未洽,擬將原判撤銷,改判張萬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