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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9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金圖為匪工作,思想堪虞,惟係台人,擬發交新生總隊感訓一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4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張金圖罪嫌不足,諭知無罪,並擬將張金圖感訓一年。(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4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已核定的判決書中,沒有被告交付感訓一年的記載,但是根據其他檔案,我們可以發現,被告的最終處分是無罪、交付感訓一年。。(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4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1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