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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彭金木 一
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彭金木 一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中樟腦局辦事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9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再龔
、
李金良
、
魏源溱
、
謝奇明
、
林夷吾
、
林達三
、
翁德發
、
朱振山
、
張騰亨
、
廖天欣
、
林郁連
、
陳金水
、
張維明
、
魏耀宗
、
姜林生
、
李竹
、
溫秋榜
、
張文仲
、
江瑞堂
、
何振發
、
曾炳南
、
吳復春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有樑
(審判長)、
李新會
(審判官)、
陳英
(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参加匪黨(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2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4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3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
(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再龔
、
李金良
、
魏源溱
、
謝奇明
、
林夷吾
、
翁德發
、
朱振山
、
張騰亨
、
廖天欣
、
林郁連
、
陳金水
、
張維明
、
魏耀宗
、
姜林生
、
李竹
、
溫秋榜
、
張文仲
、
江瑞堂
、
何振發
、
曾炳南
、
吳復春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
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王有樑
(審判長)、
李新會
(審判官)、
陳英
(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王再龔
、
李金良
、
魏源溱
、
謝奇明
、
林夷吾
、
翁德發
、
朱振山
、
張騰亨
、
廖天欣
、
林郁連
、
陳金水
、
張維明
、
魏耀宗
、
姜林生
、
李竹
、
溫秋榜
、
張文仲
、
江瑞堂
、
何振發
、
曾炳南
、
吳復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王有樑
、
李新會
、
陳英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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