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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製榻榻米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9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李新會(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4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幫助李金良購買槍彈(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2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3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1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
審理人
王有樑(審判長)、李新會(審判官)、陳英(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伯寧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