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9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為叛徒購辦軍械彈藥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30條1項)、刑法(30條2項)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