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