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發還復審(其他)
有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共同參加叛亂組織
查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財產以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十一款為限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王群藝趙慶章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係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不在同條例第八條沒收財產規定之內原判除科處徒刑外並宣告沒收其財產顯有違背法令(其他)
軍事檢察官提起非常審判(其他)
原判決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