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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臨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補給司令部經理處上尉科員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9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之秘密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47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被告係現役軍人將本省陸軍兵力分佈情形交付匪諜周碧梧事證明確核情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罪原判以為叛徒搜集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論罪微嫌未洽(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8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貞昆字第400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9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沈子誠(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5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郭魯林係前東南補給區司令部經理處上尉科員利用其職務之機會將知悉台灣省陸軍分佈大概情形交與周碧梧轉其上級劉志敬(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5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9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甘勵行(審判官)、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9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