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3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共匪新四軍盤據靖江時先後在匪區為靖江中學校員靖江電燈廠廠長及靖江縣參議員三分區臨參會靖江縣代表軍分區人民代表會代表並經匪專員汪海粟介紹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卅六年來台組織大華染料廠卅八年三四月間與在逃匪諜張玉珂計議將該廠購置之炸藥運滬資匪嗣以運輸困難中止(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被告於共匪新四軍盤據靖江時先後在匪區為靖江中學校員靖江電燈廠廠長及靖江縣參議員三分區臨參會靖江縣代表軍分區人民代表會代表並經匪專員汪海粟介紹參加匪黨為預備黨員卅六年來台組織大華染料廠卅八年三四月間與在逃匪諜張玉珂計議將該廠購置之炸藥運滬資匪嗣以運輸困難中止(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