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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光華電器材料行店員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026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曾聽聆劉石柱劉水龍之反動言論或為其遞送索款信件來往密切思想不與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陳振昌陳文圳李貴登犯罪不能證明惟其思想不純另以命令感訓尚無不合(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等曾聽聆劉石柱劉水龍之反動言論或為其遞送索款信件來往密切思想不與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0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