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3年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