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書記官
高國泰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39,安澄,0245
【裁判日期】400119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曾文章、張增傳、徐木生、陳慈雄、吳家祥、郭玉崑、林萬來、黃元雙、曾榮進、張德有、陳紹英、廖錦榮、徐龍耀、黃元盛、賴石妹、黎阿展、孫欽、林金成、蕭鸞飛、陳木金、陳粉妹、黃蘭芳、劉贛順、劉金宏、鍾阿火、劉增昌、黃心 、鍾阿淡、徐福盛、張英哲、王清金、黃天貴、黃文和、羅慶增、劉雙長、黃榮貴、江清貴、湯天忠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39)安澄字第0245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曾文章 男 年二十四歲 新竹縣人 業大榮煤礦職員
張增傳 男 年二十五歲 新竹縣人 業商
徐木生 男 年二十二歲 新竹縣人 業農
陳慈雄 男 年二十三歲 新竹縣人 業工
吳家祥 男 年二十二歲 新竹縣人 業鐵路剪票員
郭玉崑 男 年二十二歲 新竹縣人 業商
林萬來 男 年二十二歲 新竹縣人 業工
黃元雙 男 年三十八歲 新竹縣人 業炭蔞
曾榮進 男 年二十七歲 新竹縣人 業農
張德有 男 年四十四歲 新竹縣人 業農
陳紹英 男 年二十六歲 新竹縣人 業三灣鄉農會總務股長
廖錦榮 男 年二十六歲 新竹縣人 業輾米廠
徐龍耀 男 年三十七歲 新竹縣人 業醫生
黃元盛 男 年三十五歲 新竹縣人 業養豬
賴石妹 男 年四十二歲 新竹縣人 業無
黎阿展 男 年四 十歲 新竹縣人 業農
孫 欽 男 年三十七歲 河北省河間縣人 業中學教員
林金成 男 年二 十歲 新竹縣人 業學生
蕭鸞飛 男 二十九歲 新竹縣人 業葯商
陳木金 男 年四十一歲 新竹縣人 業農
陳粉妹 女 年二十三歲 新竹縣人 業無
黃蘭芳 男 年三十二歲 新竹縣人 業商
劉贛順 男 年四 十歲 新竹縣人 業農
劉金宏 男 年二十四歲 新竹縣人 業火車站站夫
鍾阿火 男 年二十六歲 新竹縣人 業農
劉增昌 男 年二十一歲 新竹縣人 業農
黃心 男 年四十一歲 新竹縣人 業農
鍾阿淡 男 年三十一歲 新竹縣人 業農
徐福盛 男 年二十八歲 新竹縣人 業農
張英哲 男 年十 八歲 新竹縣人 業學生
王清金 男 年二十九歲 新竹縣人 業工
黃天貴 男 年三十八歲 新竹縣人 業農
黃文和 男 年二十七歲 新竹縣人 業農
羅慶增 男 年二十九歲 新竹縣人 業農
劉雙長 男 年二十八歲 新竹縣人 業農
黃榮貴 男 年二十七歲 新竹縣人 業農
江清貴 男 年二 十歲 新竹縣人 業農
湯天忠 男 年二十六歲 新竹縣人 業工
指定辯護人 武憶舟律師
陳符瑤律師
右列被告因叛亂案件經本部合議審判如左
主文
曾文章張增傳黃蘭芳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
林金成參加叛亂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慈雄郭玉崑吳家祥黃元雙曾榮進張德有陳紹英廖錦榮徐龍耀黃元盛林萬來徐木生湯天忠王清金黃天貴黃文和羅慶增劉雙長黃榮貴江清貴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十年陳粉妹黎阿展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年
陳木金孫欽劉贛順鍾阿火鍾阿淡劉增昌黃心 蕭鸞飛賴石妹徐福盛張英哲劉金宏均無罪
手榴彈一枚短波收音機一架沒收
事實
曾文章於三十八年二月間結織匪張南輝受其煽惑于同年十一月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張增傳陳慈雄參加其組織在家舉行小組會議閱讀匪宣傳刊物「怎樣做一個共產黨員」「綜合文摘」「黎明報」並為匪對民衆宣傳共產邪說張增傳與曾文章係幼年同學經曾文章之誘惑吸引於上年十二月間參加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吸收郭玉崑吳家祥等參加匪盟先後在曾文章家舉行小組會議曾受匪張南輝之命與曾文章圖劫本部工作人員葉王二員之槍並圖劫曲寮火葯庫不果黃蘭芳係匪張南輝表只為匪擔任宣傳工作上年七月間經匪派赴香港從事連絡林金成係匪民衆工作小組組員於上年夏間與吳尊盛吳家田方楹棟等陰謀搶劫竹南空軍倉庫槍枝未果陳慈雄由曾文章誘惑參加小組會二次與郭玉崑吳家祥吳家田張增傳同為匪民衆工作小組組員林萬來與匪張南輝係鄰居曾為張匪招待黨羽徐木生係匪台灣省工委會所屬新竹地委竹南區委組織之黨員曾吸收湯天忠參加農民團並囑吸收農民盡力協助發展黃元雙與逃匪彭南華江添進結識受其利用在大河底及紙湖方面發展組織由彭將曾榮進張德有交其連絡指導建立小組陳紹英廖錦榮徐龍耀受匪孫阿泉之煽惑參加匪盟王清金黃天貴張振文黃文和羅慶增黃榮貴江清貴均受匪江添進之誘惑劉雙長受匪黃榮貴之誘惑先後參加匪盟黃元盛受匪彭南華之誘惑參加匪盟陳粉妹係匪張南輝之妻乃夫附匪不為告密檢舉黎阿展係匪張南輝之表兄藏匿張匪於其家遺留手榴單一枚隱匿不為告密檢舉嗣經本部破獲連同嫌疑犯陳木金孫欽劉贛順鍾阿火鍾阿淡劉增昌黃心 蕭鸞飛賴石妹徐福盛張英哲劉金宏一併拘案審辦。
理由
被告曾文章張增傳對于參加叛亂組織吸收叛徒及受匪張南輝之命圖劫本部工作人員葉王二員之槍枝圖劫田寮空軍火葯庫均經於獲案時供認不諱核與本部工作人員報告相符並有陳慈雄郭玉崑吳家祥等之供述可証罪行堪以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吸收黨羽陰謀槍劫槍械倉庫組織地下武裝機構意圖顛覆政府惡性深重均應處以極刑以昭烱戒被告黃蘭芳雖矢口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但于獲案時既經供承為匪擔任宣傳工作而去年赴香港獲案時供係赴港清理公司財產嗣又供係赴港携取登記証先後供詞既不相符,並據該被告供于七八年前被日軍徵召赴港並非經營商業何來財產清理顯屬飾詞不足採信其赴港担任連絡意圖顛覆政府昭然若揭自應置之重典以遏亂萌被告林金成雖否認參加匪盟然既據曾文章指証係民衆工作小組組員上年夏與吳家田等討論搶劫竹南空軍倉庫槍械業經吳家由吳尊盛指証該被告在場其有參加叛亂組織要無可疑該林金成情節殊重從重論處被告陳慈雄供認由曾文章介紹參加匪盟曾提出自傳參加開會二次被告郭玉崑供認由張增傳介紹參加匪盟並與匪張南輝相識曾參加開會一次被告吳家祥供認由張增傳介紹參加小組會二次罪証均極明確被告黃元雙供由江添進介紹參加小組會二次惟係學習性質並無工作任務彭南華介紹曾榮進張德有交其聯絡另成小組等語曾榮進張德有亦經供承參加匪盟無異被告陳紹英供認與徐龍耀廖錦榮受匪黃阿泉之誘惑被告黃元盛供認受匪彭南華之誘惑先後參加匪盟被告林萬來雖否認參加匪盟惟匪張南輝之妻陳粉妹劉雲輝之妻 暖妹均指証明出入於其家証以為張匪南輝招待黨羽之事是 任其狡賴被告徐木生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明係匪覺新竹地委竹 區委組織之支部覺員並經供認于去年十一月間在大河底途遇天忠招其加入農民團並將農民團的組織目說明後湯天忠立 參加等語王清金黃天貴黃文和羅慶增劉雙長黃榮貴江清貴均供認參加小組會一二次不等陳粉妹係匪張南輝之妻該匪每次家開會被告陳粉妹均明知其事嗣匿跡黎阿展家亦均知曉乃竟 為告密檢舉黎阿展係匪張南輝之表兄供與張南輝平時無來往 距六七十里乃匪張南輝遠道攜包袱投宿其家嗣任其離去未加 意致遺留手榴彈未發現亦不知其為匪覺等語顯屬不近情理殊 置信自應令負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告密之責從重量處被告陳金孫欽劉贛順鍾阿火鍾阿淡劉增昌黃心 蕭鸞飛賴石妹徐福張英哲劉金宏等訊據所供均否認有參與匪盟及縱容匪諜等情 經查別無佐証其犯罪均屬不能証明應予諭知無罪曾文章張增傳黃蘭芳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予沒收林金成家抄獲之短波無線電收音機一架黎阿展家抄獲手榴一枚係屬違禁物均應諭知沒收
基上論結除吳家田吳尊盛方楹棟張振文另案結辦暨張南輝劉雲輝彭南華江添進孫阿泉黃逢開黃順欽廖天珠等俟獲案另結外合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條第十條第八條第一頁第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前段第三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三 十 九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合議庭
審判長 端木棪
審判官 范 明
審判官 金士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月 十 九 日
書記官 高國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