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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投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暨為匪工作等情事,經查尚缺乏具體犯罪事證可資認定固難論以罪刑,查該被告於日治時代即與匪徒謝雪紅組織迨光復後尚時相接近且與匪徒李喬松有世交之誼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殊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38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暨為匪工作等情事,經查尚缺乏具體犯罪事證可資認定固難論以罪刑,查該被告於日治時代即與匪徒謝雪紅組織迨光復後尚時相接近且與匪徒李喬松有世交之誼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殊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7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