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因時局而動搖,或與邵毓秀、雷大効等過從甚密,或閱讀傾向匪幫書刊,思想均有受其毒害,應另以命令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應予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思想因時局而動搖,或與邵毓秀、雷大効等過從甚密,或閱讀傾向匪幫書刊,思想均有受其毒害,應另以命令感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