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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台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長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與吳彬泉何顥私交極深關係密切思想難免不受其薰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7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余有章三十八年任東勢警察分局長時,該王宇光無身分證,受已決叛徒吳彬泉之指示前往投奔為避戶口總查,被告余有章予王藏匿三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據王宇光供稱我離開學校後吳彬泉曾對我說以後有什麼困難可以去找余有章等語,足徵其早在任東勢警察所長時即與叛徒發生密切關係如已加入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三十九年秋間始行舉發其有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罪嫌殊為重大,原審未予詳求遽裁定交付感化,似嫌未洽,擬將原裁定撤銷發還續行查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王犯歷次口供余犯在任東勢警察所長任內即與叛亂發生密切關係似已加入叛亂組織繼又藏匿叛徒(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8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47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起訴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44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余有章既已明知匪徒吳彬泉、何顥有叛亂行為既與之往來親密復藏匿叛徒王宇光故意縱放並私購槍枝隱匿秘密重要圖表及公文供叛亂活動之用核其行為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之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晉傳棟(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刑法(18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37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余有章於卅九年夏間購買某軍不知姓名之私有手槍二之其中白朗林一支子彈武時三發彈夾兩個,未經請領槍照私自持有,又於卅八年間與另案先後處決之叛徒吳彬泉何顥交往甚密,並有藏匿叛徒王宇光嫌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受允准持有槍彈罪(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27-1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03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8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無正當理由

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刑法(18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安律字第51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嚴家淦(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總司令)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玖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余有章一名執行刑期既已屆滿並於感訓期間經考核其思想已臻改正成績良好所請易付保護管束一節擬請照准並擬飭覓具妥保切實遵照保護管束規則嚴加管束(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密(乙)第2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玖字第2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刑法(18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王蔭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9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已命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刑法(186條)、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2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