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178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余有章三十八年任東勢警察分局長時,該王宇光無身分證,受已決叛徒吳彬泉之指示前往投奔為避戶口總查,被告余有章予王藏匿三日。(包庇或藏匿叛徒者)
據王宇光供稱我離開學校後吳彬泉曾對我說以後有什麼困難可以去找余有章等語,足徵其早在任東勢警察所長時即與叛徒發生密切關係如已加入叛亂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三十九年秋間始行舉發其有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罪嫌殊為重大,原審未予詳求遽裁定交付感化,似嫌未洽,擬將原裁定撤銷發還續行查核。(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