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聲字第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四年冬孫立人案發生函復曾芳城詢問竟稱孫案係派系鬥爭遭妒嫉孫命郭廷亮暗殺總統策動兵變係受艾森豪指示發動台灣獨立運動使台灣成立獨立國家或由美國託管中共即無理由進攻台灣美國可期盤據日內瓦議程亦可不了了之郭廷亮案政府以公佈證據恐與美國邦交決裂而難自圓其說故加匪諜罪銜予郭以圖掩人耳目等不實消息又被告於民國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七八兩日在中央日報閱讀花蓮縣長楊仲鯨貪污新聞一則於報端用鋼筆書寫貪污腐化何時了人民血汗知多少奢華享樂已成風慚對戰士埋頭克難中政府軀殼雖猶在只是人心改問何以自發愁恰似滴滴鮮血向外流等文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