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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寧津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53)警檢訴字第015號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李英濤因失業生活潦倒,不滿現狀,於民國五十年底與XXX談論時局,XXX則表示台灣實行麵包政策,匪黨在大陸實行人民公社,一為慢性自殺,一為殺人放火,並妄加抨擊政府現行一切政策。又於五十一年二月,煽動李英濤殺害 元首及政府軍政首長,以改組政府,允於事成反攻大陸以後,在台灣或大陸各大城市為其鑄立銅像,載明「民主自由鬥士」。並囑與胡學古商量,一面自與胡學古取連繫。嗣經李英濤往訪胡學古商談後,一致協議先刺殺軍政首長蔣經國,乘其往青年救國團中央總團部或國民黨中央黨部或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會時,加以殺害,在五十一年十月至五十二年元旦期間行動。XXX並告知李英濤於行動時,由其派學生掩護,控制現場,任務完成後,佔領電台。李英濤復分別與XXX胡學古商擬遺書要求釋放政治犯及頒布大赦令大赦囚犯等事實,及捏造 元首與蔣經國罪狀。由李英濤擬就遺書初稿,至遺書內原計劃捏造 元首與軍政首長罪狀,留由XXX代編,當將原稿交XXX,擬於XXX代編完竣退還時繕正藏在身上,於行刺完成後公佈,企圖以暴動及裁誣方式煽動群眾響應,顛覆政府。李英濤於五十一年三月,即赴中部尋訪前在台中師管區司令部任職之同事張中海借手槍,以便行刺,惟張中海早於四十八年間退役,致未與張中海相遇借槍未果,事暫擱置。(預備或陰謀以暴動犯前項之罪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孔憲權
起訴日期
民國53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3)警審特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審理人
成鼎(審判長)、張翊支(審判官)、張玉芳(審判官)
書記官
楊永祥
審理日期
民國53年6月23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3)警審特字第00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楊永祥
終審日期
民國53年6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