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60)裁化字第0011號,(60)遵威字第047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3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何仁原係台中市私立新民商工職校教學教員,於民國59年4月間,在該校5年制3年級乙班上課時,向學生發表:「目前政治風氣有許多弊端,怎樣能反攻大陸呢?如果反攻大陸成功,我願投入台灣海峽自殺」等謬論。……直接損害國仁反攻信心。(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1項)、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2條2項)
審理人
呂達勇(審判官)
書記官
莫克伏
審理日期
民國60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