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1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11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0,安潔,4164
【裁判日期】40112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木火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0)安潔字第四一六四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木火 男 年卅一歲 雲林縣人 住雲林縣 業教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朱 誠
右被告因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李木火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三年
反動書籍六册沒收
事實
李木火與匪幹廖學信為至友民國卅六年五月間廖匪曾以匪黨書籍三册給其閱讀並勸其加入匪黨工作因而知廖學信為匪黨份子迄本(四十)年五月間廖匪被捕仍不告密檢舉案經本部偵獲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被告李木火對於上開明知廖學信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事實已供認不諱雖據辯稱因不能確信廖學言為共黨份子故未告密檢舉等語但被告既供認該廖學信有給閱反動書籍並曾徵求其加入工作等情以被告受過中等教育服務教界多年客觀之知識水準觀察被告對於共黨份子當能辨別再證以被告藏有資本論再造等反動書籍之事實觀之可知被告之不告密檢舉廖學信為匪諜純係同情心理其辯解殊無足採雖其已否參加叛亂組織尚無確實事證資以認定但其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事實則甚明確應予依法科處獲案反動書籍等八册資本論再造建白 書中日政局演變史時事解說叢書為違禁物應予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杜峻嶺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