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4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六年參加匪黨,吸收黃師亷等加入組織台北市中等學校教員支部,自任書記,嗣擴充為二支部,改隸於共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被任為該會學生領導已決共匪盧盛泉林德旺及在逃共匪張金海三支部,及台大法學院支部,並指揮楊廷椅聯絡陳水木所領導各支部從事學運,擴大組織等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鄭和生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3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非法方法,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鄭和生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2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