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将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書記官
譚文彬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将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書記官
譚文彬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月26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将船艦交付叛徒未遂
其餘部份無罪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無
書記官
譚文彬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