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96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18條2項)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44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礮而無正當理由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刑法(186條)、刑法(18條2項)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