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4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金士祥(審判官)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0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02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書記官
高國泰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130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覺該被告係匪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地下武裝部隊首領,吸收他人加入其組織,並著李阿春吸收他人參加叛亂組織,領導會議,宣揚匪黨謬論,並命候匪幫攻台時,每人發給槍械,響應攻擊,顯屬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已著手實行,實有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有訴請復審之必要。(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濟良(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三字第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