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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瓊煙、賴琼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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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賴瓊煙、賴琼烟
性別
女
出生年(西元)
1925
籍貫(省)
臺灣省
籍貫(縣、市)
臺中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季澐
、
羅定天
、
王義火
、
黃石岩
、
徐淵琛
、
嚴秀峰
、
黃宗義
、
曾來發
、
黃財
、
張星兒
、
王德民
、
李木樹
、
何榮全
、
陳阿鼻
、
林紫貴
刑度與刑期
無期徒刑
、
褫奪公權
終身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59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李新會
(審判官)、
吳少三
(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0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43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六年參加匪黨負責抄寫文告工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27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6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86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死刑
、
褫奪公權
終身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9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39)戌灰聯芬字第3903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
(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0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00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6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季澐
、
羅定天
、
王義火
、
黃石岩
、
徐淵琛
、
嚴秀峰
、
黃宗義
、
曾來發
、
黃財
、
張星兒
、
王德民
、
李木樹
、
何榮全
、
陳阿鼻
、
林紫貴
刑度與刑期
死刑
、
褫奪公權
終身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審理人
范明
(審判長)、
李新會
(審判官)、
吳少三
(審判官)
書記官
王壽堂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78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季澐
、
羅定天
、
王義火
、
黃石岩
、
徐淵琛
、
嚴秀峰
、
黃宗義
、
曾來發
、
黃財
、
張星兒
、
王德民
、
李木樹
、
何榮全
、
陳阿鼻
、
林紫貴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28條)、刑法(100條1項)
刑度與刑期
死刑
財產沒收
有
終審審理人
范明
、
李新會
、
吳少三
書記官
王壽堂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11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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