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聲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40年秋共同走私香港及被匪擄禁學習11個月並有囑其於返台為匪宣傳等情在卷雖被告等於42年3月返台後尚無發現為匪宣傳活動情惟軍事檢察官以該被告等既受匪教育經達11個月之久其思想感染匪毒陷於左傾走私部分另刑處分不起訴外依法聲請交付感化核該被告等返台後不將其受匪拘訓經過暨囑咐為匪宣傳任務 ……雖其情節輕微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張齊斌(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