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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阜陽縣
畢業學校
中央軍校漁陽分校聯勤教官班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教官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6)審更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所為之荒謬言論,既為比喻性質,且係對特定之教職員而發,自與為匪宣傳情形有別,惟其討論問題不循正理,言詞荒謬,按其情節,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應依法交付感化,促其改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唐湘清(審判官)、聶開國(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7年3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審更字第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7年3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