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
財產沒收
有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