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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福州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禮字第23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家

其餘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2項)
審理人
陳仙洲(審判長)、林樹文(審判官)、張能祺(審判官)、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法簽字第4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大於 1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回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從重量刑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83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字第3903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2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2項)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林樹文(審判官)、張能祺(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偽造公文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2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楊學房(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主任)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份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2項)
審理人
鄭冰如(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林樹文(審判官)、張能祺(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3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盜用公印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其餘部份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18條2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3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