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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靈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反共救國軍第一大隊第二中隊下士步槍手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酉汝字第0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李瀚源(審判長)、曹一同(審判官)、項書麟(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鄧克榜、王德成、周冠雄、傅佩陶、勞彩先、鍾國強等人為反共救國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士官,民國五十一年於駐地東引時,先後開會謀畫叛逃大陸計劃,經鍾國強向該管指導員及副中隊長等人舉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覆普淦字第6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何祖武(審判長)、張忠傑(審判官)、曹克己(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6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2)澈淦字第2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2年7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2)酉汝字第08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52年6月2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