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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明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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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呂明漢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福建
籍貫(縣、市)
金門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2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壹肆壹零部隊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73號
公訴人
劉寶賢
辯護人
李廷肅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無罪
同案被告
李九利
、
李南昌
、
李奇祥
刑度與刑期
無罪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良弼
(審判長)、
張垚
(審判官)、
張肇平
(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8月19日
第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琇字第23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藏有獵槍及手槍(其他)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
(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9日
第4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黃鎮球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7日
第5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4)機秘(乙)第102-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4日
第6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4)台統(二)適字第11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5日
第7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6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22日
第8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壹肆壹零部隊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121號
公訴人
劉寶賢
辯護人
黃炎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礮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李奇祥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刑法(186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張肇平
(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31日
第9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2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藏有雙管獵槍、左輪手槍,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
(國防部副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月30日
第10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藏有雙管獵槍、左輪手槍,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
(總統府秘書長)、
黃鎮球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2日
第11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2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9日
第1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
(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5日
第13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壹肆壹零部隊
審理文件字號
(44)有審字第121號
公訴人
劉寶賢
辯護人
黃炎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礮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李奇祥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月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刑法(186條)、刑法(74條0項1款)
審理人
張肇平
(審判官)
書記官
洪誠中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5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陸軍各單位 (各地防衛司令部、各軍團、軍、師、團、營、連等單位)
裁判年度
民國44年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121號
公訴人
劉寶賢
辯護人
黃炎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礮子彈而無正當理由
同案被告
李奇祥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戒嚴法(8條1項4款)、刑法(186條)、刑法(74條0項1款)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2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張肇平
書記官
洪誠中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3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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