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書記官
黃柱中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