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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自設文明堂雜貨店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39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松齡參加共匪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蕭毅肅(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0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79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被告郭琇琮等五十名先後參加叛亂組織並多充任奸匪支部書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79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0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27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匪幫台灣革命同盟領導人之一曾吸收林茂雄等加入其叛亂組織並命林茂雄刺探海防軍情及吸收黨徒暨將獲得之台中縣清水一帶海防配置兵力情報轉送朱毛匪幫(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軍事檢察官聲請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周濟良(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覆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8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三十七年六月底參加匪幫愛國青年會九月間改為台灣民主革命聯盟至十二月間即正式加入匪黨;嗣因另案叛徒林茂雄獲案偵悉該被告於參加叛亂組織後有吸收該林茂雄及已決叛徒蔡意誠鄭添泰暨陳火金林思儀加入復與李水井授命該林茂雄吸收叛徒刺探軍情該林茂雄遂於三十八年冬在台中清水鎮沙鹿一帶獲得海防配置兵力數字報其轉送上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11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係於參加叛亂組織後有吸收林茂雄等加入及刺探軍情等新事證(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密(乙)第11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68號、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覆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2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