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9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鄭有齡(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廉龐字第28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於三十七年六月底參加匪幫愛國青年會九月間改為台灣民主革命聯盟至十二月間即正式加入匪黨;嗣因另案叛徒林茂雄獲案偵悉該被告於參加叛亂組織後有吸收該林茂雄及已決叛徒蔡意誠鄭添泰暨陳火金林思儀加入復與李水井授命該林茂雄吸收叛徒刺探軍情該林茂雄遂於三十八年冬在台中清水鎮沙鹿一帶獲得海防配置兵力數字報其轉送上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