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高雄市青年戲院總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蔡孝乾領導推動叛亂工作利用黃克思刺探軍事要消息,將消息轉交匪黨(為叛徒作嚮導或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或政治上之秘密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3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刺探關於軍事上之秘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5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4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