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敏蘭民國二十九年加入朱毛匪幫,輾轉蘇皖邊區歷充匪偽要職,三十五年一月經匪華中局派由江北來台,三十六年在台北領導支部組織充任書記,嗣潛在台南新豐國民學校任教秘密工作,並協助其夫即另案被告洪幼樵抄寫整理匪偽文件,及掩護等工作迭據歷歷自承,許敏蘭、謝富二名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情重大惡性甚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敏蘭民國二十九年加入朱毛匪幫,輾轉蘇皖邊區歷充匪偽要職,三十五年一月經匪華中局派由江北來台,三十六年在台北領導支部組織充任書記,嗣潛在台南新豐國民學校任教秘密工作,並協助其夫即另案被告洪幼樵抄寫整理匪偽文件,及掩護等工作迭據歷歷自承,許敏蘭、謝富二名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情重大惡性甚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