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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桐城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36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09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敏蘭民國二十九年加入朱毛匪幫,輾轉蘇皖邊區歷充匪偽要職,三十五年一月經匪華中局派由江北來台,三十六年在台北領導支部組織充任書記,嗣潛在台南新豐國民學校任教秘密工作,並協助其夫即另案被告洪幼樵抄寫整理匪偽文件,及掩護等工作迭據歷歷自承,許敏蘭、謝富二名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情重大惡性甚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許敏蘭民國二十九年加入朱毛匪幫,輾轉蘇皖邊區歷充匪偽要職,三十五年一月經匪華中局派由江北來台,三十六年在台北領導支部組織充任書記,嗣潛在台南新豐國民學校任教秘密工作,並協助其夫即另案被告洪幼樵抄寫整理匪偽文件,及掩護等工作迭據歷歷自承,許敏蘭、謝富二名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罪情重大惡性甚深(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0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駐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洪幼樵一名係共匪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委員兼中部工作負責人,參加匪黨十餘年可能仍有若干共匪尚未供出,正由本局羈押追詢中,其妻許敏蘭亦係老匪幹判處死刑自屬甚當,惟遽予執行對洪匪心理不無影響,似以暫緩執行為宜;准將許敏蘭一名暫緩執行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許敏蘭一名既據稱以暫緩執行為宜,擬准暫緩執行,其餘各被告罪刑照原判決核定之處(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4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乾瑞字第401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04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案各被告罪刑准照原判核定並准將許敏蘭一名暫緩執行死刑(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36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27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36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100條1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3月30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