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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吳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廣華行經理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李明哲(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1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有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39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參加叛亂組織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李明哲(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懲治叛亂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沒收財產以犯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十一款為限本件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王群藝趙慶章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係犯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不在同條例第八條沒收財產規定之內原判除科處徒刑外並宣告沒收其財產顯有違背法令(其他)

軍事檢察官提起非常審判(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邁(主任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非審(四)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非審(四)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非審(四)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蕭宣哲(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沙輝(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護字第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8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非審(四)字第0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

共同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建炎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8月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