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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檢索
鄒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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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鄒天佩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927
籍貫(省)
湖北
籍貫(縣、市)
襄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傘兵總隊通信隊中尉通訊員
被起訴時年齡
25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度字第23號
公訴人
趙子璋
辯護人
陳英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叛亂部份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第三綏靖區司令部通訊排中尉郭志俊叛變,其被迫前往受訓近一月,思想不無影響應交付感化其間另以命令定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李榮憲
(審判長)、
蕭雷哲
(審判官)、
汪喬椿
(審判官)
書記官
鄭惠民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6日
終審裁判資料
檢視影像
審理機關
國防部
裁判年度
民國42年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23號
公訴人
趙子璋
辯護人
陳英
辯護人性質
公設
判決主文
叛亂部份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李榮憲
、
蕭雷哲
、
汪喬椿
書記官
鄭惠民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3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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