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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反共救國第二大隊第一中隊第三分隊下士彈藥士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55)審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諸類(審判長)、黃富雄(審判官)、劉應圖(審判官)
書記官
李玉之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鍾國強、邱清泰為反共救國第二大隊第一中隊第三分隊下士彈藥士,民國五十五年於駐地小坵時,鍾國強欲叛逃大陸,吸收同伴邱清泰等人共謀其計畫。(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經國(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覆高勉字第01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審理人
王源崑(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崔玉珩(審判官)、褚振國(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田文心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55)分勉字第1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55年5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55)審字第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投降叛徒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28條)、戰時軍律(5條3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玉之
終審日期
民國55年5月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55,審,0011 【裁判日期】550422 【裁判機關】烏坵守備指揮部 【受裁判者】鍾國強、邱清泰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烏坵守備區指揮部判決                    (55)審字第○○十一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鍾國強 男 四 十歲 廣東花縣人 反共救國軍突,一大隊第一中隊第三分隊下士彈葯士 在押 被 告:邱清泰 男 三十一歲 福建連江人 反共救國軍突,一大隊第一中隊第三分隊下士彈葯士 在押 指定辯護人:本部公設辯護人 李洋一 右列被告等因共同陰謀投降叛徒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鍾國強共同陰謀投降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邱清泰共同陰謀投降叛徒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事實 鍾國強係反共救國軍突,一大隊第一中隊第三分隊下士彈葯士本(55)年二月七日隨該分隊進駐小坵鍾犯雖僅受國民教育却聰敏機炸行險徼倖因自感年齒加長前途暗淡乃於,一月十五日,萌念逃赴匪區投降叛徒思維既熟乃決定吸收同伴,一人共同掠舟前往經數日之觀察認為同分隊下士邱清泰(即第二被告)及中士劉復生條件略合蓋因邱犯賭輸萬餘元虧欠數千徬徨趦趄思投海自盡且邱犯 閩語擅操舟頗堪利用中士劉復生平日亦嗜賭常與鍾邱為伍鍾犯亦認其識淺可欺遂於二月下旬至三月上旬鼓其如簧之舌顛倒黑白舖陳利害向邱遊說並虛張聲勢謂大坵小坵各有若干人與已同謀又擅製「中國青年世界大同迅雷作戰第三指揮部」黃色紙箋誑邱邱犯乃首肯參與三月十六日劉復士輪值十九時至廿一時方章堡哨兵鍾犯輪該哨所廿一時至廿三時哨兵乃提前十餘分鐘前往接班仍以說邱之方法並出示同樣黃色紙箋同劉進言邱劉二人遂先後入 殼中三月十六日 後三四日某午鍾犯割雞沾酒邀邱劉赴宴宴畢邀同邱劉向小山方向散步途遇分隊長乃折往北 石空間研究逃走辦法並攜樸克一付以備外人橦至藉玩牌掩飾議定逃走辦法詳如下述事先乘機將本分隊之步槍橦針卸出藏匿等候風平浪靜並輪至該分隊至大坵渡假之日開始行動先將本分隊留守人員制服捆置碉堡趁午餐時出其不意將國防部情報組人員包圍制服,捆置飯廳居民驅入防空洞內勒派居民二人將操舟機運裝船上掩蔽機槍在碼頭守候來大坵渡假之人員並配合日落便於行動一俟渡假人員登岸即將其制服然後駕機船拖岬舨上預置棉被用汽油潑濕三人各帶手槍一把機槍兩挺子彈三箱裏脅民女高枝陳金 陳梅英三人並劫持中士張西中向匪區海岸逃竄與匪遭遇時即以手電灯一長一短相連絡如被大坵發現砲擊即燃燒棉被連岬舨甩掉砲兵誤會預料控制留守人員及情報組人員不致發生問題如因在碼頭守候渡假人員控制不穩時即由邱清泰吹哨二聲立刻登船逃走以上全盤計畫除定 輪至該分隊來大坵渡假之日行動乘午餐時控制情報組人員劫持中士張西中三點係採納邱清泰之意見外其餘各節概出於鍾國強之設計其後數日鍾邱劉三人又常在邱犯理髮室內商談惟對於前述計畫並與損益計畫停當被告邱清泰已繕妥書信一封向其班長林昌桂告別因案內劉復生受平日思想教育之感召知投靠共匪乃自取滅亡良心未泯幡然醒悟於四月四日將上述情節向其分隊長報告轉報大隊長於四月六日將被告等拘押送由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移付審判   理由 鍾國強部分:被告鍾國強對於前開起意逃往匪區先後用言語反捏造 「中國青年世界大同迅雷作戰第三指揮部」黃色紙箋之 邱清泰劉復生說服結為同伴於三月十六日後三四日某午割雞沽酒邀邱劉飲宴宴畢至北 石空間研究行動亦辦法除擇定行動日期控制情報組人員劫持中士張西中三部份係採納邱清泰建議者外其餘細節概出於自己之設計嗣後數日又不斷在邱清泰之理髮室內談論但對於原訂計畫無所增損迭再偵審諸庭,坦承不諱,紀錄在卷僅對於裏脅民女部份諉稱邱清泰意見訓之邱犯對此點堅決否認檢舉人劉復生亦結證係鍾犯之倡議鍾犯在五十五年四月九日突二大隊調查時供稱:「因為我看邱對女人特別感興趣為了鼓勵他們。」(偵查卷第22頁)互相參證係出於種犯之主張彰彰甚明。上述事實與突二大隊調查結果檢舉人劉復生之供證完全脗合,復有鍾犯交劉復生預備捆人用之鐵絲一捲為佐證犯罪事實已極明顯惟鍾犯對於投降叛徒之企圖弁稱:「我是想私自到敵後打游擊並無投降判徒之意」。並 述其在海南島撤防時之忠貞事跡東山島突擊戰役忠貞事跡及在東引檢舉叛逃事件又曾上書國防部建議敵後游擊辦法等等徵信自己並無投降叛徒之蓄意上述歷史一部份固無法查考二部份縱屬事實與本次之陰謀計畫亦不相關此觀諸其選擇同伴之條件說服劉邱之方法震攝抵抗之手段裏脅民女之蓄心與匪連絡之灯号哄騙砲兵之構想無一與敵後游擊之目的相稱其弁解不足採證無庸多贅辦護人為鍾犯辯護意旨與鍾犯雷同不需復駁核其行為尚在陰謀未達預備階段與戰時軍律第五條第三項陰謀投降叛徒之要件相符,按被告等,先則分別決意繼則共同研究其係共同正犯應予認定查被告鍾國強身為軍人負守土禦寇之責,前曾受徒刑之執行假釋復補乃不思改過立功為國報效竟喪心病狂妄想賣身投靠為虎作倀其計謀奸險手段毒辣惡性實不可貸為顧及今後防務安全持依法處以極刑昭烱戒 邱清泰部份:被告邱清泰對於右開因賭博失敗意志消沉鍾國強乘機向其遊說共同逃赴匪區投降叛徒並以黃色「中國青年世界大同迅雷作戰第三指揮部」紙箋相示乃應允結伴掠舟前往並在研究逃走辦法時慮及藉玩撲克遮瞞不速之人主張擇定輪該分隊來大坵渡假之日行動並承担緊急時吹哨上船逃走復預留書信向其班長林昌桂訣別之事實迭在偵審各庭供認不諱與突二大隊調查結果及檢舉人劉復生之結證相符,惟對於研究逃走辦法時倡議控制情報組人員及劫持中士張西中兩點諉稱前書係鍾國強之指示後者未談及然質之共犯鍾國強及檢舉人劉復生均稱控制情報組人員係邱之意見邱犯亦自承常出入情報組門路較熟固諉為鍾之指示實難取信。劫持中士張西中,因邱犯與張士官不睦故欲劫持洩恨雖諉未談及而鍾國強及劉復生均證述其詳不容抵賴。核其行為與戰時軍律第五條第三項陰謀投降叛徒之要件相合亦屬共同正犯,義如前述,茲不重敘查被告邱清泰素行失檢嗜賭如命此次事件雖係受鍾國強之煽惑同意叛國投賊係附從份子,然為報匪 職小隙竟欲置人於死雖非巨凶大憝惡性自亦匪淺姑從主犯略減一等,處無期徒刑以儆效尤 基上論斷合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前段戰時軍律第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徐秀雄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四 月 廿 一 日 烏坵守備區指揮部普通審判處 審判長 諸 類 審判官 黃富雄 審判官 劉應圖 右判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案依職權聲請 國防部覆判 中 華 民 國 五 十 五 年 四 月 廿 二 日 書記官 李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