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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武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新生報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13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審酌情節被告陸正平、劉純熙、陳清寶、賴孟琳、胡景芳、施芷元等六名應施以感化教育,另以命令行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于慶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36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2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惟審酌情節被告陸正平、劉純熙、陳清寶、賴孟琳、胡景芳、施芷元等六名應施以感化教育,另以命令行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石璞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2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2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無罪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石璞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6月2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