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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南海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神杖輪管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5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6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運輸物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28條)、懲治走私條例(5條)
審理人
陳煥生(審判長)、李明哲(審判官)、楊丕銘(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4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勁助字第1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宋鍔(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5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李明哲(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法簽字第1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匪方租用之「大中山」「大金山」「華中」等輪任職共同為匪運輸物資(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為叛徒運輸物資(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聯芬3901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蔡大冶(總統府國防部連絡室高參)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39)勁助字第51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潔字第1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陳慶粹(審判長)、楊丕銘(審判官)、李明哲(審判官)
書記官
洪諒盛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7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11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連續為叛徒運輸物資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刑法(28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洪諒盛
終審日期
民國39年7月1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