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皇中法828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武夫供二十八歲,基隆市人,基隆中學校醫,與藍明谷係私人感情甚洽,但無奸匪組織關係,亦不知藍為奸匪份子,等語查該犯與奸匪既無關係,擬即交妥保開釋。(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毛人鳳(國防部保密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38年11月20日